證嚴法師的「治心」,是從社會的「體質」著手,致力在每個人內在心性的教育,以整體社會來看,著眼的是個體的、微觀的層次;昭慧法師的「治境」,則是從社會的「體制」切入,即從法令制度的健全與改善空間來思考,著眼的是整體的、宏觀的層次。本節可繼續探問的是,背後是如何的思考模式,以致於產生了這兩種不同的作法。這關係到兩位法師的治本考量,即從對「問題癥結」開始,兩人便有了不同的看法,以致採取了各自不同「對症下藥」的方式。換言之,兩位法師的行動背後,其實都有一條隱性的思考軸線在帶動著,而在釐清他們的觀念脈絡與思考路徑後,也會對兩位法師治心與治境的社會再造路線,有更完整的理解。
不同的治本思考:從「公」概念上探討
究其實,不論治心或治境牽涉的,都是一種社會秩序的安頓,只是分別以「德治」與「法治」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而兩位法師之所以有不同的公共態度,系因在不同文化脈絡下,對「公」概念有不同的認知與解讀,因而各自選擇了不同梳理社會秩序的方式。
對深受中華文化影響、有著相當儒家性格的證嚴法師來說,中國人的「公」概念,通常是從「天下為公」、「大公無私」、「廓然大公」這類表述中衍伸而來,它們的共通點,是本身便帶有濃厚的道德意識與價值期待。[1]可說,「公」就是「德」,「天下的公」即是「個人的德」的累積和擴大,如丁仁傑觀察的,「在華人的觀念裡,政治、天理與道德等等,彼此間其實是可以相互貫穿的。政治其實就是道德,道德也就政治」[2]。換言之,公不但是群體道德境界的嚮往與投射,也是華人社會用以穩定秩序的重要隱性工具。相對的,昭慧法師的公概念,則受其在高等教育裡,接觸到的西方民主法治思維影響較多,這也是他在戒律學研究上基本的素養與思考基底。西方的「公」概念,是相對於私的「空間」和「程序」,其源自十七、十八世紀啟蒙時代,「公」是大眾談論公共事務的公開場所,之後則隨著西方民主觀念,發展成一種公共政策的議事程序。意即西方的公概念是程序性、原則性的,本身不預設任何價值,指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功能;它與華人的價值性、道德性不同,其對社會秩序的管理,是透過公開程序制定的法律內容來保障之。
在這樣不同的公概念下,證嚴法師對公眾秩序的思考,是高度仰賴個人內在的道德管理與自我約束;在他的觀察中,「公」的混亂,來自個人「德」的混亂,所以社會再造,自然要從每個人心性品德上著手,即「治本在治心」。但對昭慧法師而言,「秩序」與「制度」息息相關,秩序從制度中而來,因此,社會再造當從建立完善的制度、從大方向的定位上,使社會就軌而行,即「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由此可見,兩位法師其實是基於不同的問題看待,因而提出了不同的問題解方。
兩者思考路徑之對照,如下表所示:
因此,曾有學者將證嚴法師從慈善、醫療方面進行的社會改革,稱為「治標模式」,而將昭慧法師從制度面的介入參與,稱為「治本模式」,[3]或也不盡然。因就上述之思考脈絡而言,兩位法師對「標」與「本」的界定,在源頭的觀念想法上便已不同。因此,即便證嚴法師向來不介入公共政策領域,對政治保持一貫低調迴避的態度,但從他曾說過「出家不是為了擺脫人間責任……出家乃大丈夫事」[4],並自言自己對社會有著一股強烈的使命感,雖是出家,卻不得不比一般人更入世,[5]以及領導開拓的慈濟事務與格局看來,其關心家國社會、胸懷天下的公共性格,應是無庸置疑的。只是基於前述治本的思考,其推動的政治,是以道德為主體的政治,即華人社會公概念下,禮先法後、德主刑輔的政治,而不是西方社會定義下,以商議、建構公共政策為主體,或我們慣常認知涉及政府、政黨領域的政治。因此,當我們在探討兩位法師的社會再造模式時,其真正的核心應是我們對兩人就社會問題的診斷、對治思考的方式理解多少,或有沒有精確地掌握到他們心目中理想社會秩序的樣貌。
*摘自《「人間佛教」的社會實踐──以證嚴法師與昭慧法師為對比探索》,〈「治心」與「治境」:社會再造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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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丁仁傑,〈市民社會的浮現或是傳統民間社會的再生產?——以臺灣佛教慈濟功德會的社會實踐模式為焦點〉,《臺灣社會學刊》,第38期,2007.6,頁16-18。
[2] 丁仁傑,〈市民社會的浮現或是傳統民間社會的再生產?——以臺灣佛教慈濟功德會的社會實踐模式為焦點〉,《臺灣社會學刊》,第38期,2007.6,頁19。
[3] 參見邱敏捷著,〈印順人間佛教思想〉,《印順導師的佛教思想》,法界,2004,頁154-160。
[4] 釋德𠆩,〈心單純,事就單純,心能合,力才能合〉,《證嚴法師衲履足跡2017冬之卷》,慈濟人文,2018,頁98。
[5] 參見善慧書苑編撰,〈為什麼要禮佛〉《證嚴法師衲履足跡1999秋之卷》,2000,頁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