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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022的文章

東西方的情理法

東西方情、理、法看重程度不一,三者關係或可如此比喻:情理法是三個袋子,東方的思維,「情」是最大的袋子,是以「情」這個大袋子,裝進「理」和「法」,意即無論理、法,都在情之中,是以情來說理、以情來說法,情、理、法可以一以貫之,差別只是輕重、強弱的不同;而西方的思維,則偏向「情」、「理」、「法」是分開的三個袋子,三者屬性不同,是平行的、分立的,當三者放在一起思考時,考量的是彼此可能互斥、相對的張力較多。 這樣的差異,與東西方社會情況、文化氛圍乃至思維方式都有關,例如:東方重視群體的和諧,西方重視個體的伸張;東方是直覺、意境的藝術性思維,西方是經驗、實證的科學式思維;東方文化喜歡圓的概念,喜歡圓融、會通、類比地看事情,不用分辨得過多、過細、過明,有所指而無定實,能圓融成一體,才是最高境界,而西方文化的精神卻在分明,得把事情分辨得清晰透徹、梳理得明白確定。(因此,東方的科學往往很哲學,而西方的哲學往往很科學) 東西方對情、理、法的抉擇,可說即是順著上述的理路而來。然而,雖是有所差異,但以現今普遍的價值共識,希望盡可能圓滿三者,視情、理、法的兼顧為一種目標與理想,這樣的共識,無論東西方都是有的。或可這麼說,無論東西方都知道三者的重要,而其中的差別,只在兼顧方式的不同,東方的兼顧,重視的是「圓融」;西方的兼顧,採取的則是「平衡」。

是故知無生

《中論》第一品〈觀因緣品〉的首偈為:「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此偈主要先為因緣作「無自性」的定義,論述方式是從自性的不可能(不合理),反證無自性的必然,此亦是《中論》一貫的特色手法(遮詮),即以推翻反面、負面的方式,來反證正面的合理性與存在。龍樹提出的論點,包括自性自生的不存在、自性他生的不存在、自性共生的不存在、自性無因生的不存在,以此帶出佛教無自性的因緣觀。 此偈的討論有以下兩點前情。 第一,不離開世間常情所理解的因果法則,由因而果是基本的預設; 第二,以「自性」為假設、假說。自性,指的是事物自體形成、自身決定、常住、不變、獨立的性質。 綜合起來說,即是在我們對世間事物基本上都是由因而果的認識與共識上,以自性為假設,討論自生、他生、共生、無因生的可能性。以下即龍樹針對這四點,提出的推翻。 一、自性自生的可能性? 1.既有自性,自體便已然存在。已然存在,便無所謂自生。 2.若自體能生自體,表示事物應是會不斷地生出自己(因不需依賴任何外在條件)。比方:一顆種子若不需其他輔助,單憑自己就可以生起,那它便應該是會不斷地、無窮無盡地生起。 以上兩點,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因果常理不符,故推導出自性自生的不存在,即 「諸法不自生」 。 二、自性他生的可能性? 1.首先得先釐清「他」的定義,是絕對不等於、絕對相斥於「自」的東西,即當「自」為A時,「他」為~A。 2.事物不可能由全然不相干的東西生起,比方:車子(A)不會從空氣、陽光、水(~A)生起,牛(A)也不會生出馬(~A)。 由以上可見自性他生的不存在,是為 「亦不從他生」 。(而佛法所說的「因緣依他起」,不同於此處「以自性為前提」的他生。前者的「他」,是因表達需要,假名稱之;兩處所稱的他,性質不同) 三、自性共生的可能性? 1.既是在「事物皆具自性」的前提下作討論,事物便無所謂由「自+他」兩部分而成立。 2.自生不成立,他生不成立,自生+他生的共生,自然也無法成立。 四、自性無因生的可能性? 既然基本前提立基於世間常情所理解的因果法則上,那麼無因生明顯已違背此根本法則(無因而果),故可直證其不存在。 由第三、四點得知自性共生、自性無因生的不可能,為 「不共不無因」 ,總結得出 「是故知無生」 ,此即為佛教緣起的內涵。 總之,以上龍樹論證的目的,都是要我們認知到在世間因果關係上,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而

佛教是唯心?唯物?

一般因宗教強調形而上層面,故多將宗教視為唯心主義,而非唯物主義,大致上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就佛教而言,心物之間,卻不是截然劃分的,更確切的說,應是「輕於唯物,而重於唯心」。 「輕於唯物」,即佛教與多數宗教一般,強調跳脫現象層面,尤其佛法常說的出世、解脫、無常等等,基本上便帶有一定解構存有的特質;而「重於唯心」,亦是不難理解,最基本的,佛教又稱內明之學,主張的便是從內在、從心上下功夫。綜合來說,佛教的「輕於唯物,而重於唯心」,即相對於物質層面的探索,更重視心靈層次的提升。 以「輕」與「重」來衡量心、物之間的關係,即是在避免獨斷佛教「不是唯物」,或「就是唯心」。意即固然是輕於唯物,卻也不全盤否定物質、現象,乃至科學,而有一定程度的兼顧與開放,隨順世間常情共識;同樣的,雖是重於唯心,卻也不過分強調無形層面,變成消極的虛無主義,或無限上綱變成一種法力(靈力)萬能的神祕主義。 換言之,不論單取唯心或唯物,均易成為一種極端的斷見(唯物)與常見(唯心),而不足以表達佛法的完整面向。學習佛教哲學,最基本的,還是必須回到佛法的緣起觀,即自他相依、心物交感的交涉關係上去理解。

治心 vs 治境(三):交互貫穿的帶動關係

以上雖只稍作略舉,但應足以顯示社會問題盤根錯節的複雜性,可說治心與治境,兩者是「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彼此的助成,擇一缺一、顧此失彼,都將窒礙難行。 因此,本章雖是以「治心」與「治境」分別定義兩位法師社會再造的路線方式,但也只是傾向、側重的不同,無法截然劃開兩者。舉例來說,證嚴法師雖重於治心,卻不能說其沒有制度的思考,此思考大至慈濟多重事業體下,分工、分組、分能的安排,小至「以戒為制度,用愛來管理」的團體紀律與原則,都是一種制度,而社會的制度,也就是這些微型規約的放大版。另外,從證嚴法師初出家的「不趕經懺」到「走入慈善」、「不托缽化緣、不受供養」到「開創靜思家風」,其所開創的慈濟修學型態,無疑也是一種佛教修行制度的革新。 相對的,昭慧法師雖重視法令體制,卻也說:「人心向善的意願,才是道德最大的力量。如果只是條文規範驅策吾人,勢必也有鑽戒律漏洞的情事。同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熟悉憲法、民法和刑法的條文內容,但一般大眾還不至於經常觸法,這就是內心向善的自律精神使然」 [1] ,並曾提到不論戒律或法律,在其具體條文之上,必然有一個根本理念,條文祇是根本理念的具象化表現。 [2] 換言之,條文是因理念而設、因社會人心的意願趨向而有而更動的,要改變制度,一樣得先從改變大眾的觀念開始;制度的改造,同樣無異於思想的改造、人心的改造。 如是觀之,證嚴法師的社會再造,更應說是以「治心」達成「治境」,其行動表面雖不觸及社會制度,卻不能說不會帶來結構的改變,如張維安對慈濟行動的觀察,形容為另類的、軟性的、無聲的社會運動,是以逆著結構而行的個別行動,在發揮改變既存結構與現有體制的可能力量;同時並以棋局為例,雖然每個棋子的走法,都有規則上的限制,但每個棋子的每一步移動,也都是在改變整體棋局的結構。 [3] 換言之,起於底層的改革(reform from below)與微觀層次的努力,一樣會帶來重組的可能,成為改變結構的來源;而這種內在性的自覺,往往才是觸發與帶動整體社會不斷前進的持續力量。 同樣的,昭慧法師的社會再造,亦是以「治境」帶動「治心」。制度是對機的施設,而真正要影響、活絡與汰舊換新的,其實是整體社會的觀念與共識。此可借引英國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的名言:「我們形塑建築,之後建築形塑我們。」(We shape our buildings; the

治心 vs 治境(二):各自可能面對的難題

從上述治本思考可知,兩位法師只是分別以「心」與「境」作為社會再造的起點、分別就不同的問題來應病予藥。兩位法師好比兩位社會醫生,證嚴法師是傳統的、溫和的、重視體質調理的中醫;昭慧法師則是現代的、效率的、重視病灶處理的西醫,中西醫之間,是各有專精、各有特長。而治心與治境,亦可以印順導師曾說的佛法化世的兩大根本原則:「導之以法」與「齊之以律」的相互關係來略作比擬: [1] 大致說來,證嚴法師治心的社會再造,契合於「法」的「內心的、德化的、自律的、行善的」,而昭慧法師治境的社會再造,相通於「律」的「制度的、法治的、他律的、息惡的」。然而,既是分化而對舉,各有所長中,亦無可避免有著各自的局限。以德化治心,可能的難題有:一、教化時效慢、一個集體共識、觀念的養成,往往需要一個世代、三十年的時間;二、容易離於現實,變成不切實際、孤懸的形而上理想;三、過於標高的道德規範,基本上難以成為一個社會普遍的「通則」;四、「行有不得,反求諸己」的心證標準,在分工簡單、互動單純的時代,或許尚可行,但一旦進入複雜的現代社會,也會因缺乏明確的依循原則與強制力,徒增社會的不確定與不安全感;五、道德勸說在某些方面,不比具體的法律政策實際、效力,公權力的介入,往往是使社會秩序快速就軌的有效手段。 相對的,以法治治境,可能的困境有:一、容易忽略個體的差異與需求;二、流於機械性的思考、缺乏變通彈性而不通情理;三、愈嚴密的監督機制,所付出的社會成本,相對也愈高;四、人的社會生活涉及多種層面,並非都是法治所能規範的範圍,法律僅僅只能涉及刑事與民事;五、雖然道德教化時效慢,但法令制度的設立與改革,也未必有想像中快速。尤其在價值紛立的現代社會,一個政策的推行,同樣必須經過漫長的社會對話與社會努力,才能使原先一個少數的「想法」,慢慢地成為一個多數的「意願」,而最終成為一個「法案」。這些社會共識默契的產生,都非一蹴可幾,同樣必須經過相當時間的醞釀過程,方能成形。 除此之外,我們可再試想幾個較為具體的問題:印度憲法雖已明文禁止種姓歧視,但種姓階級卻還是如宿命的枷鎖,深深烙印在印度人民心中,如此,只有制度的解放,而無「人人平等」觀念上的解放,能實現的社會正義有多少?或當在思考社會貧窮問題時,若能在制度上有一個健全的經濟機制,杜絕財團的壟斷剝削、阻斷貧富不均的發止,有一個公平的教育、考試制度,幫助社會底層翻轉階級,會不會整個社

治心 vs 治境(一):不同的治本思考

證嚴法師的「治心」,是從社會的「體質」著手,致力在每個人內在心性的教育,以整體社會來看,著眼的是個體的、微觀的層次;昭慧法師的「治境」,則是從社會的「體制」切入,即從法令制度的健全與改善空間來思考,著眼的是整體的、宏觀的層次。本節可繼續探問的是,背後是如何的思考模式,以致於產生了這兩種不同的作法。這關係到兩位法師的治本考量,即從對「問題癥結」開始,兩人便有了不同的看法,以致採取了各自不同「對症下藥」的方式。換言之,兩位法師的行動背後,其實都有一條隱性的思考軸線在帶動著,而在釐清他們的觀念脈絡與思考路徑後,也會對兩位法師治心與治境的社會再造路線,有更完整的理解。 不同的治本思考:從「公」概念上探討 究其實,不論治心或治境牽涉的,都是一種社會秩序的安頓,只是分別以「德治」與「法治」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礎。而兩位法師之所以有不同的公共態度,系因在不同文化脈絡下,對「公」概念有不同的認知與解讀,因而各自選擇了不同梳理社會秩序的方式。 對深受中華文化影響、有著相當儒家性格的證嚴法師來說,中國人的「公」概念,通常是從「天下為公」、「大公無私」、「廓然大公」這類表述中衍伸而來,它們的共通點,是本身便帶有濃厚的道德意識與價值期待。 [1] 可說,「公」就是「德」,「天下的公」即是「個人的德」的累積和擴大,如丁仁傑觀察的,「在華人的觀念裡,政治、天理與道德等等,彼此間其實是可以相互貫穿的。政治其實就是道德,道德也就政治」 [2] 。換言之,公不但是群體道德境界的嚮往與投射,也是華人社會用以穩定秩序的重要隱性工具。相對的,昭慧法師的公概念,則受其在高等教育裡,接觸到的西方民主法治思維影響較多,這也是他在戒律學研究上基本的素養與思考基底。西方的「公」概念,是相對於私的「空間」和「程序」,其源自十七、十八世紀啟蒙時代,「公」是大眾談論公共事務的公開場所,之後則隨著西方民主觀念,發展成一種公共政策的議事程序。意即西方的公概念是程序性、原則性的,本身不預設任何價值,指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功能;它與華人的價值性、道德性不同,其對社會秩序的管理,是透過公開程序制定的法律內容來保障之。 在這樣不同的公概念下,證嚴法師對公眾秩序的思考,是高度仰賴個人內在的道德管理與自我約束;在他的觀察中,「公」的混亂,來自個人「德」的混亂,所以社會再造,自然要從每個人心性品德上著手,即「治本在治心」。但對昭慧法師而言,「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