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論》第一品〈觀因緣品〉的首偈為:「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此偈主要先為因緣作「無自性」的定義,論述方式是從自性的不可能(不合理),反證無自性的必然,此亦是《中論》一貫的特色手法(遮詮),即以推翻反面、負面的方式,來反證正面的合理性與存在。龍樹提出的論點,包括自性自生的不存在、自性他生的不存在、自性共生的不存在、自性無因生的不存在,以此帶出佛教無自性的因緣觀。
此偈的討論有以下兩點前情。
第一,不離開世間常情所理解的因果法則,由因而果是基本的預設;
第二,以「自性」為假設、假說。自性,指的是事物自體形成、自身決定、常住、不變、獨立的性質。
綜合起來說,即是在我們對世間事物基本上都是由因而果的認識與共識上,以自性為假設,討論自生、他生、共生、無因生的可能性。以下即龍樹針對這四點,提出的推翻。
一、自性自生的可能性?
1.既有自性,自體便已然存在。已然存在,便無所謂自生。
2.若自體能生自體,表示事物應是會不斷地生出自己(因不需依賴任何外在條件)。比方:一顆種子若不需其他輔助,單憑自己就可以生起,那它便應該是會不斷地、無窮無盡地生起。
以上兩點,與我們一般認知的因果常理不符,故推導出自性自生的不存在,即「諸法不自生」。
二、自性他生的可能性?
1.首先得先釐清「他」的定義,是絕對不等於、絕對相斥於「自」的東西,即當「自」為A時,「他」為~A。
2.事物不可能由全然不相干的東西生起,比方:車子(A)不會從空氣、陽光、水(~A)生起,牛(A)也不會生出馬(~A)。
由以上可見自性他生的不存在,是為「亦不從他生」。(而佛法所說的「因緣依他起」,不同於此處「以自性為前提」的他生。前者的「他」,是因表達需要,假名稱之;兩處所稱的他,性質不同)
三、自性共生的可能性?
1.既是在「事物皆具自性」的前提下作討論,事物便無所謂由「自+他」兩部分而成立。
2.自生不成立,他生不成立,自生+他生的共生,自然也無法成立。
四、自性無因生的可能性?
既然基本前提立基於世間常情所理解的因果法則上,那麼無因生明顯已違背此根本法則(無因而果),故可直證其不存在。
由第三、四點得知自性共生、自性無因生的不可能,為「不共不無因」,總結得出「是故知無生」,此即為佛教緣起的內涵。
總之,以上龍樹論證的目的,都是要我們認知到在世間因果關係上,自性是不可能成立的,而此「自性不可能成立」,也就是佛教緣起無自性、緣起無生的內涵。
因此,佛教的「無生」,並不是說世間無所生,一切虛幻、空無;而是說世間的一切都是「無(自性)生」,沒有自成的、永恆的、不變的生,亦是「無(自性)滅」,沒有自成的、永恆的、不變的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