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場研討會,牽涉到社會制度的問題,我是從佛教「制戒」的角度來談。這也讓我想到上一場研討會最末的一個提問,他的問題大意是:現在社會在談同性婚姻,但佛陀時代並沒有開放同性結婚,所以同性交往在佛陀時代,一定是「邪淫」的,問我對這個爭議的想法如何?當天我的回答是,佛教應是要降低分別,而不是突顯分別,男女也是一合相……總之我覺得那時回答的很糟糕,沒有表達好。反而是這幾天讓我覺得,這個問題若拉到戒律上來談,應該是會比較周全的。
2021.8.10(二)
佛陀時代距今二千五百年,現今很多修行或生活方式,都是過去沒有的,不能說這些在過去沒有的,就因佛所未制,便視為有違、視為犯戒;同理,也不能說當時沒有規範、禁止的行為,在現在便是一切可行的。如佛陀時代沒有毒品,毒品也不在佛教的戒律之中,但這不代表用毒就是被允許的。意即過去的有或沒有,是可作為一種歷史的、經驗的還原與呈現,但卻不能硬性的、僵化的套用在不同的時空環境。在同性婚姻的討論上,首先得先放下的預設應該也是如此。
2021.8.11(三)
不但不能以過去的有無作為判準,甚至昨是今非、今是昨非,都是有可能的;因此,戒律會隨著時空環境不同,而有變動增刪,也是可以理解的。佛陀入滅前,亦以「小小戒可捨」教示阿難,以調和戒律可能僵化與過度剛性的傾向。所以,佛教才有「開緣」、「隨方毘尼」的施設[*],可以視時地人的因應,在戒律上作鬆緊強弱的調整。先有這些理解與開放,對戒律議題,也才有討論的空間。而這個討論的空間與調整的依據,便是回到戒律的根本精神、根本用意上作裁量與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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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緣:開,有允許通融之意,意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戒律會因此有所開許;隨方毘尼:即入境隨俗,戒律得依地方風土民情所需,而斟酌取捨。如《五分律》說:「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2021.8.12(四)
基於前述,其實也就是承認時空環境的差異,而重回到戒律原初的立意上,作可能變動的討論。例如,毒品雖未在佛陀時代出現,但我們仍可從酒戒是為了避免心智迷亂的用意中,推知酒戒在現代的持守,是必然包括了遠離毒品,乃至一切會擾亂心性、致使沉迷的事物。而這樣的討論,也等於是在作一個情境試想,即佛陀若生在這個時代,他會怎麼回應這些過去沒有的議題?
2021.8.13(五)
因戒律的可變動、可調整,所以同性婚姻的議題,才有許多回到律典上,對邪淫戒重作討論的研究,或在佛教倫理學中,這也一直是相當熱門的話題。關於這些,我想就不再重複了。而若問我自己的想法,其實我是比較直覺的來想……大概就是當我隨便問一個人,甚至是小朋友:「為什麼要結婚?結婚是什麼?」時,這個最直接、最不加思索的回答,應該大多會說「愛」,因為我愛他、他愛我、他(她)愛她(他)或我們相愛等等。所以很簡單也直觀的,婚姻最基本的就是「愛」,是先有了愛,才做出了承諾,也才有隨後而附加的種種道德上、法律上的責任。而這份愛,在異性戀之間、同性戀之間,我想是沒有不同的。
2021.8.14(六)
當然,同性婚姻的議題,也不是像上述所說的與異性戀之間的愛並無不同,便能簡單處理的。同樣的,若問反對的人為何反對同性婚姻時,大部分人直覺的回答,應該會是:就是覺得「奇怪」呀!其實,「奇怪」的回答不奇怪,因為奇怪就是爭議的關鍵,它牽涉到我們的風俗、習慣、約定俗成的共識,這種認定有時是非常根深蒂固的。而通常在這類議題處理上,我是認為宜柔、宜和、宜漸進、宜等待;也就是說,再好、再正確的觀念,都需要「時間」(何況現在這個議題,還在激烈的摩擦中),躁進激烈的處理,無異於思想的強暴,都是會讓人很不舒服的。而在這個過程中,對弱勢族群的照顧,可暫以其他通融的方式,作過渡時期的處理(如現在是以專法保障同性婚姻),這也是為了讓社會兩方有更多相互理解、相互溝通與相互適應的時間。
2021.8.15(日)
星雲法師說人間佛教四項基本要素中[*],其中兩者讀來便頗印象深刻,一是「佛說的」,一是「人要的」。多數佛教徒看重前者,但其實後者亦不可失;我自己甚至認為,佛教之所以能流傳至今,後者的帶動原因,還較前者多些。(不只佛教,任何一個思想、學說、信仰,都因人的需要而彰顯了價值,才能夠存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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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雲法師說人間佛教四項基本充分要素為:「佛說的、人要的、淨化的、善美的」。釋星雲,〈人間佛教回歸佛陀本懷.一、總說〉,《人間佛教學報.藝文》,第1期,2016.01,頁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