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嚴法師從事的是慈善救濟,不論在修行啟發、行動號召上,均是軟性原則居多;同時,既是以大家庭凝聚著彼此,團體倫理亦無外乎家庭倫理,而家本是一個講情更勝講理的地方。如此的人際倫理,是「禮之用,和為貴」,「和諧」是禮度中最重視的人際原則;整體大我的和諧,是從每個小我的自我管理與人我間的相互默契而來。[1] 相對的,昭慧法師帶領的是社會運動,強調的是公平與正義的精神,與客觀事實、原則的掌握。而其創辦的弘誓學院,重在弘揚佛教義學,吸引的多是為法而來的人,行為處事上自然偏向以法論法、依律論律,事理尤重於情理。僧團決策或諍事協調的基本原則,乃「不愛、不恚、不怖、不痴,知法非法,知律非律」,即不因偏愛、厭憎、威勢、自我中心而有所偏私,並在上述原則提前下,輔以僧制中的羯磨程序、滅諍程序,來協調各種僧團事務。[2] 就上述數點,兩種型態特色與側重差異,或可以下表作一簡單對照: *摘自《「人間佛教」的社會實踐──以證嚴法師與昭慧法師為對比探索》,〈「禮度」與「理度」:倫理規範之對比〉。 相關文章: 禮度 vs 理度(一):不同時代背景下的倫理觀 禮度 vs 理度(二):不同的人格特質與思維傾向 ----- [1] 此可參考林遠澤:「一個以禮儀社會為基礎的禮治國家,是無法以社會系統的功能論解釋來加以理解的。因為他的整合方式不是純粹以組織的有效率性來衡量,而是以能提供自我教化與促成人際和諧之相互承認關係的最大可能性來衡量。」林遠澤著,〈禮治與正名──儒家對於政治正當性之倫常奠基的道德文法學構想〉,《儒家後習俗責任倫理學的理念》,聯經,2017,頁309;及張千帆:「『禮』的基本目標並不是保護個人權利和獨立空間;相反,它試圖對個人施加眾多的義務,以提高人的道德感並使之為社會服務。」張千帆,〈傳統與現代:論「禮」的憲法學定性〉,《金陵法律評論》,2001.1,頁122。 [2] 參見釋昭慧、 侯坤宏、卓遵宏著,〈律學觀點與僧團生活〉,《浩蕩赴前程:昭慧法師訪談錄》上冊,法界,2017,頁407-436。
「舊學商量加邃密,新知培養轉深沉。卻愁說到無言處,不信人間有古今。」朱熹